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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4日唐山市政府发布《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计划于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实施,方案要求坚持质量导向、分类实施、因地制宜、错峰生产与重污染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按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两种,钢铁行业差异化指标主要为排放标准、外部运输结构、产品附加值三个方面,将钢铁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生产;B类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3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C类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50%左右,D类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70%左右,烧结(球团)工序全部停产。具体内容如下:


唐山市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攻坚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01基本思路


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全市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02实施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攻坚行动方案》要求,2018-2019年秋冬季我市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有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及企业集群、施工工地,结合我市实际,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各行业评价指标进行绩效评价。


03实施时间


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质量导向原则。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通过实施差别化绩效评价和错峰生产,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提高治理水平,实现超低排放,同时引导企业提升工艺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推动重点行业向排放量少、工艺先进、产品高端方向转型发展。


2、坚持分类实施原则。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特点,对污染物排放量大、能耗高的钢铁、焦化、铸造、建材、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及企业集群、施工工地,按照不同行业内工艺水平、排放浓度、运输结构、产品结构等指标,实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对工艺技术先进、实现超低排放、运输结构合理、产品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形成正向激励指标。


3、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在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统筹把控错峰生产比例和减排比例,对涉及居民供暖、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可少错峰或者不予错峰。加强对申请免于错峰企业的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4、坚持错峰生产与重污染应急响应相结合原则。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前储备原辅材料、错峰运输、调整生产负荷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


通用指标是指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列入C类(钢铁行业列入D类,企业集群列入B类)。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为体现导向性原则,对列入《攻坚行动方案》中落后产能工业炉窑淘汰类的企业,列入C类(钢铁行业列入D类,企业集群列入B类)。


01钢铁行业


(含高炉铸造、独立球团和电炉炼钢企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等抑尘措施。


②料场路面全部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厂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②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


③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⑤炼钢车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铸铁机浇注工位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各工序其他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有效除尘设施。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4)其他


①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②二噁英类、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2.差异化指标


钢铁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标准、外部运输结构、产品附加值三个方面。


A类: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烧结(球团)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自备燃气电厂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完成高炉冲渣乏气“消白”;运输结构合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产品附加值高,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彩涂板、钢轨、船舶钢、桥梁钢等高端产品的钢铁企业。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生产。


B类:烧结(球团)、自备燃气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工序达到《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要求;运输结构基本合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产品中端的钢铁企业。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3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下同)。


C类:仅烧结(球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工序达到《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6年第1号)要求;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产品中低端的钢铁企业。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50%左右。


D类:所有工序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产品低端的钢铁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70%左右,烧结(球团)工序全部停产。


02焦化行业


1.通用指标


①备煤单元原煤贮存采用密闭煤场、筒仓,密闭运输廊道,破碎、筛分转运系统安装袋式除尘器。


②炼焦单元装煤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炉顶导烟车、车载式除尘装置等处理措施,炉头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推焦车车载除尘装置、利用装煤推焦地面除尘站等三种方式,推焦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


③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焦化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熄焦方式、运输结构三个方面。

A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达到《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28号)要求焦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15、100毫克/立方米,熄焦方式为干熄焦,完成VOCs治理和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的。


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


B类:仅焦炉烟气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焦炉烟气污染物达到《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冀气领办〔2018〕156号)要求,其他污染物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熄焦方式为干熄焦;运输结构基本合理,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的。


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在秋冬季期间,装煤方式为顶装的出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装煤方式为侧装的出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以焦炉计,下同)


C类:所有工序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熄焦方式为湿熄焦;运输结构不合理的企业,出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以上。


03铸造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原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硬化。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厂区裸露地面绿化或硬化,厂区内配有洒水吸尘车,所有道路无明显积尘,厂房无明显积灰。


②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覆盖等抑尘措施,传送带运输采取密闭输送措施。


③禁止露天装卸及倒运散装粉状物料,散装粉状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大型铸件需要就地开箱落砂的,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控制措施。


(3)有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所有产生颗粒物的工序,配备集气设施和除尘设施;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配备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抛丸机应密闭,并配备集气除尘设施。


(4)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铸造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无组织收集程度、能源结构类型等三方面。


A类:完成特别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全部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征求意见稿)表1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具有二次收集处理工艺;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


B类:完成特别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全部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部征求意见稿)表2排放;无组织排放收集具有一次收集处理工艺;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30%左右(按生产线或生产时间计)。


C类:未使用电炉、天然气炉的铸造企业在秋冬季期间全部停产。


04建材行业


建材行业包括水泥(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行业。水泥行业(不含粉磨站)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以及达到《关于建立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深度治理)示范引领制度的通知》(冀气领办〔2018〕128号)要求的企业外,其余企业秋冬季全部停产。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原料储存场、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成品储存采用棚化等防尘设施或打包存放。


②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需用车辆运输的物料采取封闭措施;废料回收利用等工序采取密闭皮带等封闭输送装置。


②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③各粉尘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配备布袋除尘器。各生产工序的车间地面干净,无积料、积灰现象。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建材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能源结构、排放水平、运输结构等方面。


A类:①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②污染物排放满足本行业特别排放要求,无特别排放要求的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达到《攻坚行动方案》中其他工业炉窑排放(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70%以下;③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


B类:①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②污染物排放满足本行业特别排放要求,无特别排放要求的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分别达到《攻坚行动方案》中其他工业炉窑排放(30、200、300毫克/立方米)标准;③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错峰30%左右。错峰比例按照生产线或生产时间计。


C类: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秋冬季期间停产。


05医药(农药)行业


医药(农药)行业参与错峰生产的工序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未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及企业不予错峰。


1.通用指标



②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含VOCs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③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2.差异化管控指标


医药(农药)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


A类:有组织排放口稳定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中所规定标准的50%以下;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表3中所规定的标准的25%以下;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工序,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


B类:有组织排放口稳定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中所规定的标准70%以下;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表3中所规定的标准的50%以下;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工序,在秋冬季期间错峰50%。


C类: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从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规定的标准,但未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生产工序,在秋冬季错峰期间停产。1.


06企业集群


企业集群包括橡胶、轧钢、钢锹、锻造、散热器、塑料、耐火保温材料、石灰窑、家具制造等行业。


A类: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为燃料或热源;所有散装物料密闭存储;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


①橡胶生产: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收集处理;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的,VOCs废气需进行收集处理。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②轧钢:轧机需配备除尘器,颗粒物排放达到10mg/m3以下。


③钢锹制造:喷漆工序需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④锻造:热处理工序需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除尘不得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⑤散热器制造:喷漆工序需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⑥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需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⑦耐火保温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需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除尘不得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⑧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安装除尘设施(除尘不得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


⑨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线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的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


B类: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在秋冬季期间全部停产。


07施工工地


A类:全面达到“六个百分之百”。(1)工地周围100%封闭围挡;(2)裸露地面及土方100%覆盖;(3)施工道路100%硬化;(4)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5)出入车辆100%冲洗清洁;(6)建筑物拆除100%湿法作业。


达到该类目标的施工工地,在秋冬季期间不予错峰。


B类:达不到“六个百分之百”,在秋冬季期间全部停工。


四、保障措施


01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落实方案,落实到企业和生产线。


02强化执法检查


持续开展秋冬季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在企业超标排放、偷排偷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高限处罚,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03加强信息公开


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钢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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